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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王作富
来源: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5版)(中册)
如何认定强奸既遂,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射精说。此说以行为人的性欲得到了满足即以行为人在被害妇女阴道内射精为强奸既遂的标准。二是接合说,又称插入说。即以行为人生殖器插入妇女阴道为既遂标准。只要行为人阴茎有一部分插入妇女阴道,不论是否射精,也不论被害妇女处女膜是否因奸淫而破裂均为强奸既遂。三是接触说。主张以行为人生殖器与妇女生殖器的接触为既遂标准。此三说中,接触说主张仅仅以男女生殖器的表皮接触作为既遂,而依一般观念,妇女是否失去贞操,是以是否插入为标准的,仅仅是表皮接触,对妇女身体也无实际损害。因此接触说未得到广泛认可。而射精说要求以行为人性欲的满足作为既遂,不利于被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对强奸这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的打击。因此中外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一般都是采取接合说,即男子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为强奸既遂。“这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是通说,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是通说”。[1] 当然,如果受害人为幼女时,既遂标准与受害人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时不一样。当受害人为幼女时,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生殖器表皮接触,即视为强奸既遂。因此,强奸幼女既遂采取的是接触说。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固然是考虑到幼女年小,缺乏性生活的适应能力,尤其在幼女为婴幼儿时,行为人难以实际插入这种情况,但主要方面是为了强调对幼女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强调对强奸幼女这种性质恶劣的犯罪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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